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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匹狼状告商标局

福建七匹狼集团旗下品牌“七匹狼”是中国驰名商标,七匹狼集团亦在国内享有高知名度,然而近日集团为商标局核准一枚“七色狼”商标,从而杠上了商标局,引发一场以撤销商标局核准“七色狼”商标为诉讼请求的行政诉讼,历时三个月后,北京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七匹狼集团的诉讼请求。  
七匹狼集团公司在起诉书中称:其一,二者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其二,“七色狼“商标本色含义有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极容易产生不良影响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
被告在答辩状中陈:“七色狼”与在先权利--“七匹狼”其商标在音,形,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不会对消费者误导,未构成近似商标。“七色狼“此商标在”七匹狼“之后申请 ,但申请时,原告之商标并未获得驰名商标称号,不具备傍七匹狼之嫌疑,同时认为 “七色狼”商标的含义与“色狼”一词有明显区别,因此不能认为其使用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不良影响,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
“七色狼“商标持有人四川省大邑县大庄园酿酒总厂以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向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与商标局一致意见的书面答辩意见。
据悉北京中院认为,商评委作出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七匹狼”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8年6月4日作出的《关于第1408898号“七色狼”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并告知原告有上诉的权利,七匹狼公司并未在上诉期限提气上诉,一场诉讼最终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