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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效力范围

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也叫商标的适用范围.商标权的效力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而:
首先.从商品使用的范围上看,商标权的使用仅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超出这个范围,‘商标权人就不享有该商标的使用权.如,某一商标经核准注册在毛巾上,商标注册人披自将其使用在床单_t,这样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不仅如此,这样做还会因植自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而有被撤销注册商标的可能.其次,从商标的图形、文字矜,商标权所有人仅对核准的商标图形、文字(包括颜色)拥有专用权(《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则超出了商标权的效力范围,同样不受商标法的保护.再次,从时间上看,商标权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有专用权、许可权和转让权;超过有效期,如不及时续展,其权利就随着有效期的终IL而消失.第四.从地域上看,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在哪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就在哪个国家或地区如有商标专用权,采;n使川原则的国家,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就必须在该国首先使用该商标.

二、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要大于商标权的效力范围,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拥有专用权.这些权利限定在核准的文字、图形和指定的商品上(包括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因此:别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取得商标权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该商标.否则,为侵犯商标专用权.从这里不难看出,商标权的效力范围当然也是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但是,要保护商标权所有人安全可靠地使用其注册商标,仅排除别人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是不够的.

如果在与该商标近似的范围内与核定商品类似的范围不禁止他人使用,这样的保护是不完全的.因为,使用商标的目的,是通过商标的识别作用让消费者识别出商品的出处,从而在消费者中建立信誉,扩大销售.如果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就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出处发生混淆,从而影响商标各种作用的发挥,为了充分达到保护商标权的目的,最近修改的《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拓宽了保护范围,具体内容是:(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植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披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上述四方而的内容皆属侵权行为.在这个范围内,商标权人有法律诉讼权,要求法律予以保护.可见,商标权的保护范困,不仅包括商标权的效力范国,还扩展到与商标相近、商品类似帅范!U以及给他人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投害的范Ell.(厦门商标注册)